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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8月15日起明确对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8月15日起施行,对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意见》明确,凡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建房:已通过市政府批准城市综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范围内(含市政府已批准实施方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已下达土地调查通知的用地范围内,自下达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已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内;已评估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以上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现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优先将房屋予以征收,并按照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原房屋权利人合理补偿。(三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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